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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教高函[2009]8号)
2012-10-10 09:36     (点击: )

                                     第六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教高函[2009]8号    

   第一条  为做好第六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协调发展,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教学成果要注重实用性,所解决的问题要有针对性,不要空泛。要能够针对目前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效果。

   第四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及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三) 所报高职成果要符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改革指导思想,能够彰显“做中学,做中教”的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特点。

   第五条  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2005年以来完成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内首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具有重大的应用推广价值的,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在已有成果基础上部分首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较大的应用推广价值的,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在运用已有成果的过程中有创新和发展,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具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的,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六条 在同等水平情况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教师的成果和西部地区高校成果可优先获奖;经过国家教学改革立项及“质量工程”的项目教改水平显著的可优先获奖。

   第七条  各级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  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具有特殊情况的成果(指涉及国家机密、安全,不能公开的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按其隶属关系或成果所属专业领域向国家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及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主要完成人,按本款上述规定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家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军事院校的教学成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单独组织评审、推荐等奖励工作。

   第九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第十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第十一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推荐的办法。受理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管理机构在教育部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择优推荐。在推荐中要统筹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成果。

   第十二条  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须提交《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和反映该成果的总结(各一式三份);推荐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家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对成果进行鉴定,并提交《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鉴定书》或项目验收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一式两本或两套)。本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首先进行网络评审。与上述纸介质材料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版材料,一律按照流程要求,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网站进行网络申报(教材成果提交精彩章节)。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须提交反映成果的视频材料光盘(一式两份),并在网上填报视频材料相关链接地址。

   第十三条 教育部设立第六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第六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下设第六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小组。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教育部领导担任,成员由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研究决定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人数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确定。其职责是:

   (一)负责确定二等奖、一等奖和特等奖项目,完成项目的最终评审工作,并提交领导小组。

   (二)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核查推荐单位申报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等推荐材料;对推荐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问题,要求推荐单位做出说明;提出对推荐材料的书面核查意见。

   (三)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分为网络评审、会议答辩评审二个阶段。网络评审采取打分排序的方式,确定进入会议答辩评审的项目。会议答辩评审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项目。投票须有五分之四以上评审专家参加投票方有效。二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一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特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第十八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成果的完成人,不得参加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奖励办公室核查通过的国家级教学成果推荐项目,由教育部在推荐截止之日起30日内公示。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须在推荐项目公示之日起9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奖励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奖励办公室在受理异议后,将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书以后,应当在10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寄(送)到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实与处理情况,提请其裁决。

   第二十三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奖状,主要完成人奖章、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五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核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已经获得过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的项目,在内容相同而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得再次申报,否则,一经核实,取消该项目本次评审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其获奖成果的等级,经教育部或国务院批准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奖章,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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