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科大学教育教学研究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育教学研究,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政策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教学研究管理,是指经学校研究授权,高等教育研究所对国家级(国家人文社科基金资助项目除外)、省级、学会级、校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和各类(研究生、本科生和成人教育)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和教学成果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是指具备科学性、先进性、创新性和实用性,能够产生良好的教学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项目;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正规期刊上发表的论著或者非论著;教学成果是指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能产生明显作用并具有推广价值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二章 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第四条 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申请
(一)高等教育研究所是学校教育教学研究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我校各类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计划,组织课题的申报与管理工作。
(二)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
(三)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组织我校教育教学研究评审专家对申请的课题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表决,报学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批后,予以发文公布。
(四)对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管理部门要求限额申报的课题,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组织我校教育教学研究评审专家对申请的课题进行初评,择优上报。
第五条 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实施与管理
(一)课题一经立项,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任意变动。如确需调整和改变计划,须办理变动审批手续,经高等教育研究所核实情况批准后方能变动。课题组是进行教育教学研究的基本单位。课题负责人对研究工作的开展、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负完全责任。
(二)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研究期间必须保持相对稳定,如课题负责人外出学习、出国或病休1年以上的,需事先提交安排合适的代理人选的报告、书面委托书,报高等教育研究所备案。更换后的负责人可享受课题负责人的各种待遇,如无合适人选或超过期限未办理手续,则撤销课题立项并追回全部资助经费。
(三)立项课题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完成,课题负责人必须在完成时间前3个月内向高等教育研究所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经高等教育研究所审批方可延期,申请延期只能1次。
(四)凡无故不按申请书内容执行,课题到期3个月不办理结题手续,或未提交延期申请报告,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者,按情况作出下列处理:1.撤销该项目;2.停止经费拨款;3.追回全部经费;4.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各类教研课题。
(五)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最终结题形式为公开发表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著作或调研报告等。教学研究课题的验收由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
(六)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组织检查和监督教学研究课题的研究、执行情况,负责课题执行情况的上报工作,协调解决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检查内容包括课题档案、课题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课题研究的原始材料、课题经费使用情况、已取得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
第六条 校级教育教学课题经费的资助
(一)教育教学研究专项经费由学校按年度下拨,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单列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二)根据我校教育教学研究经费预算和教育教学研究的实际情况,我校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经费资助可分为:1.重点研究课题:涉及学校发展的若干重点研究问题,由高等教育研究所组织以团队形式申报,课题立项后,学校进行重点资助,资助研究经费2万元。研究期限2-3年。2.专项课题研究: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由学校确定专项研究课题,根据课题需要组织相关具有研究能力者组建研究团队进行专项研究。专项课题资助经2万元。研究期限1-2年。3.一般性研究课题:为鼓励和支持广大教职员工进行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我校教育教学研究水平,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每年确定部分课题研究方向,由研究者根据研究方向自选研究课题进行研究。一般性研究课题资助研究经费3000~5000元。研究期限1年。
第七条 学校配套经费学校鼓励全体教职员工积极参与省级及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的申报,凡获得立项的研究课题或教学成果培育项目,学校给予经费配套。
(一)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经费配套1.获得国家级教育科学研究立项课题,学校按1:2进行经费配套,资助经费低于1万元者按1万元配套;立项而没有经费资助者学校资助研究经费1万元。2.对获得立项(含资助和非资助)的省部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各个项目学校按5000元配套。
(二)教育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的经费配套1.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立项并资助经费者,学校按1:2进行经费配套,资助经费低于2万元者按2万元配套;立项而无经费资助者学校资助项目培育经费2万元。2.获得省级教育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立项并资助经费者,学校按1:1进行经费配套,资助经费低于1万元者按1万元配套;立项而无经费资助者学校资助项目培育经费1万元。3.获得校级立项的教育教学成果培育项目,学校资助经费5000元。
第八条 以上各课题研究经费的配套,不重复进行经费资助和配套。同一课题,如同时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研究课题立项,以级别高者进行配套,如配套前已经获得前期(含校级资助课题)资助,则学校在高级别课题配套时进行扣减。
第九条 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立项并给与资助的课题,按照上级课题资助经费的30%进行奖励(奖励以奖金方式发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提取管理费)。
第十条 教育教学研究经费的管理
(一)教育教学研究经费包括:1.上级部门对批准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资助专款;2.学校对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配套经费;3.学校下拨的广东医科大学教育教学研究课题专款。
(二)高等教育研究所是学校教育教学研究经费的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经费的使用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
(三)高等教育研究所在教育教研课题经费中提取5%作为教育教学研究管理费。
(四)对上级部门批准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资助专款经费,由高等教育研究所下拨到项目负责人个人账号。一旦经费下拨,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合理使用经费,凡因经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完而被上级部门收回者,3年之内不得再申请各级各类教研课题。
(五)高等教育教学课题研究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由课题负责人按研究计划自主支配和使用研究经费,并同时承担报销过程中的经济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与挪用。
(六)教育教学研究经费实行拨款与项目计划管理相结合的经费管理原则,高等教育研究所定期对教育教学研究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七)直属附属医院编制获得校级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者,其课题研究经费由直属附属医院下拨;获得省级及国家级研究课题的配套经费和奖励资金由直属附属医院负责。附属医院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管理由医院教学部负责管理。
(八)教育教学研究经费的使用范围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经费用于课题研究工作所必需的费用开支,省级及以上立项课题资助的研究经费,严格执行国家级或省级研究课题经费的使用规定;校级课题资助经费或学校配套经费的使用原则上以课题申报书预算项目为依据,并执行以下规定:1.图书资料、印刷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2.论文发表版面费;3.国内调研差旅费;4.小型会议费及成果鉴定费;5.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6.业务接待费(含通讯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九)凡教研课题需购置的控购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教育教学论文
第十一条 作者单位署名“广东医科大学”的本校教职工,第一作者按以下标准发给奖金。会议交流论文不奖励。
(一)在中文核心期刊或者国外外文期刊和国内期刊外文版上发表的教育教学论著每篇奖励1000元;非论著奖励600元。
(二)“国外外文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最新版《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和《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中的“刊名索引”为准;“国内版外文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的“国内版外文期刊一览表”为准;“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的“核心期刊表”为准。
(三)被SSCI即“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收录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按《广东医学院科技成果管理办法》中SCI的相关标准奖励。被CSSCI即“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 和A&HCI即“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rts &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收录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被收录一篇奖励1000元,同一篇文章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奖励一次。
(四)在国家正式期刊(非核心)上每发表一篇论著奖励300元;非论著每篇奖励100元(增刊不在奖励范畴)。
第十二条 论文奖励每年发放一次。论文奖金从教育教学研究专项经费中支出。被奖励者必须向高等教育研究所提供论文发表的期刊原件和论文复印件各一份作为奖励的凭证。
第四章 教学成果奖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 教学成果要注重实用性,所解决的问题要有针对性。要能够针对目前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效果。
第十五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第十六条 申报条件
(一)成果奖申报者必须是学校在职人员(含直属和非直属附属医院)。
(二)成果奖申报者必须是成果项目主持人,集体项目成果所有人(主要成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
(三)原则上申报的成果奖项目必须是已经取得立项的校级或省级成果培育项目;所申报成果必须经2年以上(不包含研究时间在内)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且有推广价值的教育教学方案。
(四)必须有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或专项研究报告。(五)各单位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项目不限,但成果主持人每次只能申报1项主持的教育教学成果,同一项目每次只能申报1个奖项。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成果单位或个人填写《教学成果奖申报表》并附以下书面材料:1.成果研究报告、公开发表的论文及在成果实践过程中获得的原始资料。包括教学研究论文,教学工作总结或其他文字、声像材料等。2.成果支持材料。包括必要的调查、评议、鉴定、评语材料。
(二)经职能部门、学院(部)初审通过。在申报表上注明各级初审意见,高等教育研究所不接受个人申报。
(三)高等教育研究所主持召开教学成果评审会,由各申报负责人介绍教学成果,教学指导委员会无记名投票,高等教育研究所将结果报学校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四)对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获奖项目,在授奖前公示,实行异议制度。异议期为7天,凡对公布的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如属单位提出的须盖单位公章,如属个人提出的须签名,否则不予受理。7日内无异议即最后评定。
(五)主管教学校领导审定后发文公布教学成果奖项目。
第十八条 校外获奖成果由高等教育研究所每年登记1次。
第十九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审1次。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项目,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评审。
第二十条 教学成果奖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二条 已经获得过校级教学成果的项目,在内容相同而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得再次申报,否则,一经核实,取消该项目本次评审资格。
第二十三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教学成果奖励标准
(一)获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学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在省级教学成果评审中,获省级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学校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
(三)获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学校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的奖励,并颁发获奖证书。
(四)集体项目成果所有人的奖金分配标准:第一完成人为50%,第二完成人为30%,第三完成人为10%,第四、五完成人各5%。(五)同一成果获不同档次的奖励,按最高档次奖励,不计重复奖。
第二十五条 成果有广东医科大学署名者,除由颁奖单位发给成果奖与校外合作完成的教学成果奖证书和奖金外,学校再发给补充奖金。第二完成者,奖励相应等级奖金的20%;第三完成者奖励相应等级奖金的10%;第四及以后完成者奖励相应等级奖金的5%。
第二十六条 成果的原件和复印件作为奖励的凭证。获奖教学成果须附上发奖单位文件及成果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审核。
第二十七条 除以上成果外,其它教研成果学校根据情况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为广东医科大学本部范围内所有的单位和个人。直属附属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经费从学校教育教学研究专项经费中支出;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配套经费和奖励、教学成果奖金纳入学校的经费预算。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广东医政发[2012]107号《广东医学院教育教学研究管理办法(修订)》中凡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文件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