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完善教学监控体系,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的任务是:受学校委托对本校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学校与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和决策依据。
第三条 教学督导的对象和范围:本科教学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根据教学督导的任务,成立广东医科大学校、院两级教学督导专家组。
第五条 校教学督导专家组由各学科的若干名教师组成,设组长1名,由学校分管教学校领导担任,副组长2名,从教学督导组成员中产生,教务处指定专人任秘书,具体负责两校区的日常教学督导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部)教学督导专家组根据实际学科情况确定督导员人数,设组长1名,由各学院(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担任,由组长指定专人任秘书,学院(部)应提供教学督导办公场所。
第三章 聘任与条件
第七条 学校教学督导员由本人申报,教研室和学院(部)推荐,教务处初审,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增设实践教学基地的教学督导员。
第八条 对有教学督导经验、热心督导工作的历届督导员实行优先聘任。
第九条 各学院(部)教学督导员由各学院(部)提名,经教务处审核后由各学院(部)聘任,最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学校教学督导员可兼任各学院(部)教学督导员,但要服从学校教学督导组的统筹安排,必须首先满足学校教学督导组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 申报教学督导员的条件:
长期从事本科教学工作,教学效果好,学术造诣高,在同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知名度。
除以上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龄在10年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在职或离退休教师,每月能承担8学时以上教学督导基本工作量。
(二)教龄在15年以上,在某一学科专业领域有相对较高学术水平的在职副高级职称教师,每月能承担12学时以上教学督导基本工作量。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专家组开展下列活动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校或院(部)教学督导的工作计划和指导方案;
(二)对各教学单位及与教学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督导,对教学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实施督导。
(三)适当参与学校或院(部)质量工程、教学评价和专项评估等工作。
(四)作为导师参与教师教学技能培训工作。
(五)对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学校或院(部)和有关部门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改进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建议,接受学校或院(部)和有关部门的咨询任务。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专家的工作权利
(一)深入课堂、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教学第一线检查指导教学工作。
(二)查阅教师所授课程的教材、教案、学生作业和实验报告等。
(三)制止干扰和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的基本形式分为专项督导和日常督导。教务处和各学院(部)具体组织实施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五条 专项督导工作可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教学督导组根据学校学期初下达的教学任务制定专项教学督导方案。
(二)教学督导组根据专项教学督导方案进行检查和开展评估工作。
(三)教学督导组将专项检查、评估结果和改进意见通过书面材料和电子版的形式反馈到被查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日常督导工作可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教学督导组根据学校学期初下达的教学任务制定日常课堂教学督导方案。
(二)每次教学督导听课的人数≥3人。
(三)针对性教学督导听课:针对教龄在3年以内的教师;针对拟申请晋升职称的教师;针对师生反映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
(四)“三盲”随机教学督导听课:教学督导组通过现场抽签的形式进行随机听课,事前组织教学督导听课的部门、教学督导组和被督导对象三者均不知情。
(五)教学督导组在教师授课过程中发现的错漏问题应主动在课后予以指导和纠正,在一周内填写《广东医科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评价书》反馈给学校教学督导组秘书或各学院(部)教学督导组秘书进行汇总,教学督导结果通过书面材料和电子版的形式反馈到相应的教研室。
第十七条 教师系列晋升听课要求:
(一)教师拟晋升讲师职称:教师任职助教期间的各学院(部)督导听课≥2次,且每次督导人数不少于3人。
(二)教师拟晋升副教授职称:教师任职讲师期间不同学期的各学院(部)督导组或学校教学督导组听课≥2次,且每次督导人数不少于3人。
(三)教师拟晋教授职称:教师任职副教授期间不同学期学校教学督导组听课≥2次,且每次督导人数不少于3人。
(四)晋升听课过程中,凡涉及到近亲属关系的教学督导员应予以回避,否则,督导成绩将视为无效。
第六章 申 诉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对教学督导结果有异议,有权提出申诉:
(一)单位或个人对校、院教学督导组的评价结果有异议时,可向教务处或各学院(部)提出面谈申请,教学督导组秘书在3天内安排当事督导员与督导对象进行交流。
(二)单位或个人在与校、院教学督导员交流后仍然存在异议时,可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从学校教学督导组中抽调另外2名教学督导员和2名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进行重新督导给出最终督导结果。
第七章 经费与标准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员(含双语教学督导员)的津贴、补助按实际工作量付酬,统一从学校质控专项经费中发放。
第二十条 教学督导员督导听课酬劳的发放标准:每节课的酬劳与当年学校教授职称教师的授课酬劳等同。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校、内外教学检查和教学评估工作酬劳的发放标准:按教学督导员督导听课酬劳的发放标准进行折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教学督导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