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学院教育教学研究管理办法
(2010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育教学研究,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政策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管理,是指医学教育研究所对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教育教学论文和教学成果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是指具备科学性、先进性、创新性和实用性,产生良好的教学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项目;教育教学论文是指在国家公开出版的正规期刊上发表的论著或者非论著;教学成果是指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能产生明显作用并具有推广价值的教学成果。第二章 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第四条 课题的申请
(一)医学教育研究所负责制定我校申请各类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计划,组织课题的申报工作。
(二)教研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有立项而未结题的教研课题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作为课题负责人申请新的教研课题。
(三)医学教育研究所组织我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对申请的课题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人员对评审过程中的各种不同意见不得外传和泄密,评审结果报学校领导审批,最后予以发文公布。
(四)对省级及以上教学研究管理部门要求限额申请的课题,医学教育研究所组织我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对申请的课题进行初评,择优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