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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学院教育教学研究管理》(广东医政发[2010]35号)
2011-10-31 09:14     (点击: )

   第十六条  教学成果奖励标准:

   (一)在国家级教学成果评审中,获国家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学校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在省级教学成果评审中,获省级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学校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的奖励。

   (三)获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学校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1000元的奖励,并颁发获奖证书,同时推荐一等奖项目,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评审。

   (四)集体项目成果所有人的奖金分配标准:第一完成人占60%,第二完成人占20%,第三完成人占10%,第四、五完成人各占5%。

   (五)同一成果获不同档次的奖励,按最高档次奖励,不计重复奖。

   第十七条  与校外合作完成的教学成果奖,除由颁奖单位发给成果奖证书和奖金外,学校再发给补充奖金。第二或第三完成单位和第二完成者,奖励相应等级奖金的20%;第三完成者奖励相应等级奖金的10%;第四及以后完成者奖励相应等级奖金的5%。以上同一奖项中本校有多名完成人的,以最高奖励比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成果的复印件或原件作为奖励的凭证。获奖教学成果须附上发奖单位文件及成果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医学教育研究所负责审核。第十九条   除以上内容外,其它教研成果学校根据情况可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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