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成果单位或个人填写《教学成果奖申报表》并附以下书面材料:
1.成果研究报告、公开发表的论文及在成果实践过程中获得的原始资料。包括教学研究论文,教学工作总结或其他文字、声像材料等。
2.成果支持材料。包括必要的调查、评议、鉴定、评语材料。
(二)经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初审通过。在申报表上注明各级初审意见,医学教育研究所不接受个人申报。
(三)医学教育研究所主持召开教学成果介绍会,由各申报负责人介绍教学成果,教学指导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医学教育研究所将结果报学校主管教学院长审批。
(四)对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获奖项目,在授奖前公示,实行异议制度。异议期为7天,凡对公布的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如属单位提出的须盖单位公章,如属个人提出的须签名,否则不予受理。7日内无异议即最后评定。
(五)主管教学院长审定后发文公布校级教学成果奖项目。
第十一条 校外获奖成果由医学教育研究所每年登记1次。
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1次。在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之前进行。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