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为广东医学院范围内所有的教学单位、直属附属医院、教学管理部门、教师及其他个人。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经费从学校教育教学研究专项经费中支出;教育教学研究课题配套经费和教学成果奖金纳入学校的经费预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医学院教学研究课题管理规定》(广东医政发[2004]166号)和《广东医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细则》(广东医政发[2004]46号同时废止。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文件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医学教育研究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