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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学院教育教学研究管理》(广东医政发[2010]35号)
2011-10-31 09:14     (点击: )

第五条 课题的实施与管理

   (一)课题一经立项,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任意变动。如确需调整和改变计划,须办理变动审批手续,经医学教育研究所批准后方能变动。课题组是进行教学研究的基本单位。课题负责人对研究工作的开展、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负完全责任。

   (二)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研究期间必须保持相对稳定,如课题负责人外出学习、出国或病休1年以上的,需事先提交安排合适的代理人选的报告、书面委托书,报医学教育研究所备案。更换后的负责人可享受课题负责人的各种待遇,如无合适人选或超过期限办理手续,则自动取消课题立项。

   (三)立项课题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完成,课题负责人必须在完成时间前3个月向医学教育研究所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经医学教育研究所审批方可延期,且只能延期1次。在延期期间,课题负责人不得申请新课题。

   (四)课题管理实施中期检查制度。每年9月~10月对上年度立项的课题进行检查,未按计划执行的,医学教育研究所将停止其经费的使用。

   (五)课题负责人每年12月底必须提交教学研究课题年终小结和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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